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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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張秋英
被   告 吳敬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459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
新台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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