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67號附民原告 陳麗娟 附民被告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