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UPREME」商標襪子參佰捌拾玖件、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包包壹件、仿冒「星巴克」商標襪子壹佰伍拾陸件、仿冒「OFF-WHITE」商標襪子壹佰陸拾捌件、仿冒「GUCCI」商標襪子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44號被告陳氏貞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21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SUPREME」商標襪子389件、仿冒「角落生物」包包1件、仿冒「星巴克」襪子156件、仿冒「OFF-WHITE」襪子168件、仿冒「GUCCI」商標襪子11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保管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氏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44號卷第11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而扣案之仿冒「SUPREME」商標襪子389件、仿冒「角落生物」包包1件、仿冒「星巴克」襪子156件、仿冒「OFF-WHITE」襪子168件、仿冒「GUCCI」商標襪子11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及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548號卷第197頁至第212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