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陳囿竹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被告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兩造均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