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得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7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林德順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武士刀1把,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此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71年5月13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之 孫林正智 於警詢時證述甚明,並有卷內之被告戶籍謄本手抄本影本、111年度偵字第2712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具有殺傷力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1月3日北市警保字第11130794048號函1紙與刑案照片4張在卷可考,堪上揭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