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志明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將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告訴人 陳有田 、 余萬 勲,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提供之上揭帳戶中。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規定,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查被告謝志明於民國111年4月19日,為賺取新臺幣1萬5,000元之報酬,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所屬詐欺集團遂訛騙另案告訴人 彭洪秀琴 匯款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乙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5624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9日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2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核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時間均相同,足見被告係以同一交付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徵諸本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8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721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2年3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0日 士檢卓霜 111偵緝1721字第1129013618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案乃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昌澤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陳有田於111年4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告訴人陳有田,佯稱為其子,表示急需資金,要求其匯款至所指示之帳戶內,致告訴人陳有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0時35分許45萬元被告上揭永豐銀行帳戶內2 余萬勲 於111年4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告訴人余萬勲,佯稱為其友人 洪文燦 ,表示急需資金,要求其匯款至所指示之帳戶內,致告訴人余萬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1時47分許20萬元被告上揭永豐銀行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