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73號原 告 郭清祥 被 告 鄭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3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趙炳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