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美秀 即葉美
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