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美秀 即葉美
蓉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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