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梁晏銘
      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三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另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原告係「梁晏銘」個人、或原
  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出本件訴訟,如係
  共同提出,請補正原告「高碳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其住居所,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
  、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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