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崧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2年度偵字第8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崧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2年度偵字第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0號、112年度偵字第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誤,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各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細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060公克)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146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卷第91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473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卷第97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3只)3包晶體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1.8557公克、0.4147公克、0.6516公克)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60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核交字第458號卷第11頁)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400339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458號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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