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楊惠吉 被告 黃智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6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知悉身分證及健保卡為個人之重要證件資料,且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重要之理財及交易工具,並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身分證、健保卡交予FACEBOOK用戶名稱為「 陳學璋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經「陳學璋」於110年7月13日以被告為名義負責人,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完成「景玖企業社」之設立登記後,被告於同日依「陳學璋」指示,持「景玖企業社」之資料至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申辦戶名為「景玖企業社黃智毅」之企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陽信帳戶)後,將陽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陳學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陳學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代為操作網路外匯交易平台可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4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68萬元至被告陽信帳戶內,嗣原告發覺受騙報警始查知上情。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詐騙款項168萬元,及自轉帳到被告帳戶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7月13日將其至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所申辦之陽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陳學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陳學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有特殊管道可代為操作網路外匯交易平台可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41分許,匯款168萬元至被告陽信帳戶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帳戶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等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稽。而被告因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行為,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有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
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取財,致原告因此受有168萬元損害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68萬元,及自損害發生翌日即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