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凃月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告  許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314號確認界址事件
所涉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
,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上開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且未經被告異議而終結,經本
院查明無訛,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
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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