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珂坷瑪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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