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國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式區分為「初犯」、「
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其中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復按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
戒」之處遇,嗣若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自應依偵查之結果,
如足認有犯罪嫌疑者,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
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
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
起訴處分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109年2月27日止,復被
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該署檢察官
以108年度毒偵續字第11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現經本院
以108年度竹簡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經該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453號撤銷緩起訴確定,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暨附表、撤銷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
明,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不再聲請法院裁定觀察
、勒戒,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合先
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原經檢察官給予
自新機會,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
令之緩起訴處分,竟再犯另案使緩起訴處分經撤銷,所為實
不足取,惟考量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反
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被告雖有毒品成癮之傾向,惟此
類行為允宜多由衛政與社政體系給予矯治而非專以徒刑待之
,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家庭狀況、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
被告張國榮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嗣經
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453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國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3月17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
號住處旁貨櫃屋內,以燒烤錫箔紙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19日下午5時26分
許,經警通知到場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國榮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4月1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107045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A000000
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檢察官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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