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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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蔡佳菱 即 鄭銘裕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鄭銘裕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
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鄭銘裕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
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4條之1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對原告請求認諾。爰依首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