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含包裝重零點玖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鎮○○里○○街○○號,扣得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0.九公克),該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號),惟前述扣案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0.九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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