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李建德 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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