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丁○
丙○
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
身分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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