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元,惟查本件原告係同時合併提起財產權及非財產權訴訟,除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一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免徵裁判費,惟被告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元,另非財產權之訴訟部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