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87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民國103年8月11日原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聲明不服,書狀雖誤載為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張瑜鳳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玉蕙法官業經伊於另案聲請迴避,並經伊於另案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參與系爭事件審理,依法聲請該等承審法官迴避,乃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於103年6月30日具狀向原法院對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惟系爭事件業經原法院於103年6月2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抗告人聲請狀上之原法院收狀戳章及該裁定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3頁、本院卷第7頁),足見承審法官就系爭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抗告人仍聲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不應准許。是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