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甲○○○住屏東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六號、八十
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四
。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第一審訴訟費用為二萬五千六百七十七元、相對人應負擔七分
之四訴訟費用額即為一萬四千六百七十三元,扣除業已支出之六元郵費,加計本
件送達費用一百零二元,確定為新台幣一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後附計算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
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二百二十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八百五十六元(聲請人支出八百五十元、相對人支出六元)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二萬二千元
第一審旅費一千六百元
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