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七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簽帳單拾肆紙及「 施麗香 」署押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九日下午十七時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內,竊取施麗香所有之
上海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一張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