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住屏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二樓之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項房
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巷○號二樓之房屋全部,租期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為期一年,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元,押租金二萬二千元,
被告應於每月遵期繳納。詎被告承租上開房屋後,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即舉家逃離
,累計至九十年三月底止,尚積欠三期之租金三萬三千元,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日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因終止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