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煜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阿霏
  送達代收人  顏志銘 律師
  相 對 人 乙○○
        己○○
        戊○○
        甲○○
        丁○○
        丙○○
        以上六位都是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該共同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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