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 丁○○
甲○○
丙○○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
保險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