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17號聲請人 黃主文 即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
金會之董事長
住桃園市○○區○○○街○○號送達代收人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佳蓉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相對人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之董事長,緣因應「財團法人法」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8年2月1日起修正,擬配合修正捐助章程之第7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以符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相對人乃於108年5月3日,經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案,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核備在案,變更捐助章程之上開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於108年5月3日之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暨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內政部108年6月18日台內警字第1080871902號函、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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