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姿君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歐姿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歐姿君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歐姿君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九一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三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二份、同署甲○金辛八九執字第二九一九號函文一份、拘票暨拘提報告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業經發佈通緝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辦理電話查詢紀錄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