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案羈押,惟被告家中尚有一幼兒罹患惡疾,且被告之雙親年紀已老邁,被告身為獨子,無法照顧,家中經濟困難,希能讓被告返家妥善安排家庭生活云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之情,業經被告自白及證人之指證足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仍有其他共犯在逃,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