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八0號)及移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每一星期或十天,即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一之十四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香菸內點火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鋁箔紙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期間,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二十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七0公克,空包裝重0.一七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則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均陽性反應。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通知其前往採尿送驗後,結果仍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均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與被告同時為警查獲之證人 陳武湧藍天德洪彬華 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勘查現場圖、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五一九五號鑑定通知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七0公克,空包裝重0.一七公克)。
三、被告甲○○前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皆為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