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戊○○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計算書確定之金額,並分別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玉容~F0~T40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元││├────────┼─────────────┼──────────────┤│測量費│三千四百五十元││├────────┼─────────────┼──────────────┤│合計│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元││└────────┴─────────────┴──────────────┘~F0~T40附表二:
┌──────┬───────┐│相對人姓名│該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甲○│三千八百十八元│├──────┼───────┤│丙○○│一千七百十元│├──────┼───────┤│戊○○│一千七百十元│├──────┼───────┤│丁○○│一千七百十元│├──────┼───────┤│己○○│一千七百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