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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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花明財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林傳哲律師 謝玉玲 律師被告 王啟天 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被告 薛少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