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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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子女生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
丙○○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子女生父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 陳明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其子 彭奕淮 之受胎期間是否在原告與被告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有無既可認為前夫即被告丙○○之子,亦可認為係後夫即被告丁○○之子之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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