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利暉特殊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慶 被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叁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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