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瑞芳 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凌守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