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被告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設桃園龍潭郵政九一0一三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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