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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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瑞芳 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李華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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