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李華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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