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