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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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台灣省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康建懷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