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二號
再審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著 右再審原告就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