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黃偉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金旺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4日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8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