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 阮氏莊 視同抗告人 黎香伶 相對人 鄧昌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111年度司票字第6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參照),此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準用之。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與原審債務人黎香伶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未獲付款,爰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形式上有利於黎香伶,揆諸前開說明,黎香伶為抗告效力所及,而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共同簽發或抗告人單獨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僅取得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迄已清償3萬元;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僅取得4萬8,000元,迄已全部償還;關於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抗告人僅取得4萬5,000元,迄已全部償還;關於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抗告人僅取得4萬5,000元,迄已全部償還;關於附表編號5所示本票,抗告人僅取得4萬5,000元,迄已全部償還;關於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抗告人僅取得4萬8,000元,迄已全部償還;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抗告人僅取得3萬6,000元,迄已清償8,000元。又抗告人嗣因無力清償,為免相對人追債,根本不敢與相對人見面,則相對人如何為付款之提示,況抗告人若未償還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本票金額,相對人何以又取得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本票,而非請求抗告人還款,是抗告人確已償還前揭款項,惟相對人仍以全部票載金額聲請許可強制執行,於法不合,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票內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依其記載形式上觀察,已具備本票的生效要件,而合乎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的要件。抗告意旨所陳已清償云云,實無關本票裁定之要件,抗告人倘因該等事實而有所請求,應另尋救濟,非可在本件非訟程序爭執。
(二)抗告人另爭執相對人未為提示云云,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前債未清即再借後債的情形,到處都是,抗告人稱其因無力清償,為免相對人追債,根本不敢與相對人見面,則相對人如何為付款之提示云云,純屬臆測之詞,本院自難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原審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有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1,000元(即抗告人繳納之抗告費)由抗告人負擔如主文第2項。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號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發票人票據號碼1110年1月29日無5萬元阮氏莊黎香伶CH4325652110年3月30日無6萬元阮氏莊黎香伶TH3667583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9日5萬元阮氏莊CH4323284109年12月14日110年2月14日5萬元阮氏莊CH4323195109年12月24日無5萬元阮氏莊SR5790856110年3月27日無6萬元阮氏莊TH3667577110年4月1日無4萬元阮氏莊TH36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