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資料內容,聲
請人並無財產、所得。是聲請人就其窘於生活,而無資力可
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已為相當程度之釋明。另觀聲請人
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
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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