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市政
府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
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