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買啟銘
被上訴人  高小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
上訴人親簽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
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應於107年10月23日屆
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9日(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始
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應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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