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彭淳億 即彭億即 陳彭秀榮
相 對 人 陳貴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
第489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
名義),聲請就聲請人對第三人桃園市觀音區農會信用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觀音新坡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666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執行名義之合法性
尚有疑義,聲請人並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上開
事件一旦執行,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聲
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強制執行之停止解
釋上自應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始得為之,已終結之執
行程序,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自無
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5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查
明屬實。而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
107年度司執字第66616號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於第三人桃
園市觀音區農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觀音新坡郵
局之存款債權,惟桃園市觀音區農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觀音新坡郵局分別於107年9月6日、7日具狀表
示聲請人現無任何存款債權存在,故無從扣押,本院並於10
7年9月20日逕行核發債權憑證予相對人,上情經本院職權
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執行程序即無從停止,亦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
人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