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史德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本院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新北院霞一0六司執
公字第一一二五七一號執行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
二日起,於訴外人CarranzaLaniCabalquinto受僱於被告期間
,在債權金額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和執行費貳佰壹拾貳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Ca
rranzaLaniCabalquinto每月應領薪津債權(包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依債權比例百分之十七點
四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CarranzaLaniCabalquinto(下稱訴外人)積
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000元,業經本院民國106年度司促字
第26572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原告於106年11月間持上開執行
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訴外人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
,並經本院執行處於106年9月29日核發扣押命令後,復核發10
6年12月28日新北院霞106年度司執公字第112571號移轉命令,
命被告應將訴外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按債權
比例17.4%移轉予原告(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並於107年1月
11日送達被告,未經被告聲明異議而確定,被告自應將依系爭執
行命令按月交付訴外人之薪資予原告,詎被告置之不理,爰依系
爭執行命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為被
告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該強制執行案卷查明屬實,原告主張,
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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