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譚香意
       黃懷德
       林志鴻
被   告  趙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