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901號
原   告 駿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春寶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
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
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車牌兩面:30,000元。
2.車輛市價:630,000元。
3.車租:346,800元。
4.停車費:425元
5.合計共1,007,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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