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複訴訟代理  李宜樵
       林正皓
被   告  黃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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